《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刘小磊  文章作者:未知  录入时间:04-24 11:33:08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其针对拟上市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参照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办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境外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外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
未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境外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其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是在出口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与相应注册管理部门、境外申请人的联络;
(二)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三)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
(四)申请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并在中国境内指定法人机构在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应当完成医疗器械的研发,并保证其过程真实、规范,所有数据准确、完整和可溯源,以证明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进行相关研究和风险分析,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确认,提交技术性能、风险管理、临床资料、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测报告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
申请人应当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拟注册的医疗器械编制注册产品标准的文件。

 

注册产品标准一般包括产品的命名规则、型号、规格、结构、组成、材料描述,反映产品特性的功能参数,为实现产品预期用途和安全性而必须具备或者达到的各项参数和特性,以及试验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同一生产企业制造,设计和生产过程、预期用途均相同,只是形状、颜色、气味或大小不同的医疗器械,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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